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2006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执行省市联合检查计划,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 |
设定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开展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行政检查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