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914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实施历下、市中、槐荫、天桥辖区内违反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 |
设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县级水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