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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事项编码 3700002036033
实施主体 济南市医保局
部门职责 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经办业务;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