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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恢复执业申请
事项编码 3700001012039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司法局
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
实施权限 初审

设定依据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一、省司法厅职责 2.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审核、登记或者备案工作;二、市司法局职责 2.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受理、初审工作;”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