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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9016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利用大中型河道和大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直接实施责任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市级行政机关许可擅自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完善规范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5.对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