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组织管理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0602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科技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提名本市辖区内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
设定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第六条:具有提名资格的机关部门(以下称部门)包括:(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三)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其他部门。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提名本市辖区内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
承担项目指导、公示、异议处理、组织答辩等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