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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和地方保障待遇
事项编码 3700000524006
实施主体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发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保障待遇。

设定依据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他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他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第九条:“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和地方保障待遇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退役金和地方保障待遇发放程序。

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决)算、审核、申报、调整等工作。

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保障待遇的统计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地方保障待遇发放程序。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工作。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