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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503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应急局
部门职责 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管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和区县跨区域、重大或疑难违法行为的提级处罚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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