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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咨询
事项编码 3700002034002
实施主体 济南市统计局
部门职责 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设定依据

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二十九至四十五条的规定。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流程,主动公示信息公开指南、咨询申请方式、受理时间、受理电话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受理、答复咨询申请。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