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204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物藏品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指导开展文物藏品交换、借展、复制、拓印等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省级权限已委托16个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局实施 |
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