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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事项编码 3700001033005
实施主体 济南市体育局
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依法依规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监督指导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