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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招收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21024
实施主体 济南市商务局
部门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对对外劳务合作进行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本地区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工作

设定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