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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9035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实施历下、市中、槐荫、天桥辖区内违反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

设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