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17091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 |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对全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要求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 ||||||
设定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