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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事项编码 3700000612015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司法局
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全市公证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