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7060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科技局 | ||||||
部门职责 | 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的申请、推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大学科技园。”;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申报省级农高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相关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对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省级农高区建设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关于开展创建农业科技园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省科技厅、财政厅为全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供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1、园区申报单位为县(含省财政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由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填报园区申报书,向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2、经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统筹、筛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请。市科技局、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的省级农业科技园进行统筹、筛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农高区建设管理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