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2401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制工作的审批 |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健全完善退役残疾军人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申请审批工作机制。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理。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