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开放口岸、拒不执行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督促检查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9908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 ||||||
部门职责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口岸和具有口岸功能区域开发或关闭的审核申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对擅自开放口岸、拒不执行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督促检查的处罚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对外开放口岸的;(二)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督促检查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