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2101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商务局 | ||||||
部门职责 |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度检查 |
设定依据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n\n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n\n(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n\n(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n\n(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n\n(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n\n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年度检查,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n\n(一)企业基础信息;\n\n(二)企业相关证照情况;\n\n(三)企业经营设施情况;\n\n(四)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n\n(五)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n\n(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n(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n\n(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不予许可理由的;\n\n(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n\n(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n\n(五)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或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n\n(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