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2101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商务局 | ||||||
部门职责 |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度检查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