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874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协调全省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历下、市中、槐荫、天桥辖区内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处罚 |
设定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