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900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指导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河道采砂和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在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玉符河、腊山分洪道和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的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直接实施责任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市级行政机关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完善规范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5.对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河道采砂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