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役残疾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伤残抚恤人员康复辅助器具的给付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24016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部门职责 | 略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残疾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伤残抚恤人员康复辅助器具配制申请的审批。 | ||||||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三十五条:“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五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审批退役残疾军人及符合条件的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人员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申请。
建立健全对行政给付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