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25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应急局 | ||||||
部门职责 |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 生产保障情况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市管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矿山安全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