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0700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工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等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