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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
事项编码 3700000307005
实施主体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工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等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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