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12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
设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四十六条:省、设区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维修资金自查、互查、抽查等检查活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交存和使用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办理人阅取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交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核查。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对下级行政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交存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相关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交存和使用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