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0916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n(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n(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n(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n(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n(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n(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n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n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