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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9002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水务局
部门职责 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核重大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1.中型、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1)型水库新建及增容工程; 2.跨县区的中小河流治理和水资源调配项目; 3.市级审批立项的项目或可研文件批复中明确由市级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4.由市城乡水务局批复初步设计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以上项目由政府投资的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批。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实施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其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完善规范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5.对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