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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给予表彰、奖励
事项编码 3700000824002
实施主体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职责 略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组织开展本级表彰奖励工作,选拔本级拟表彰对象,审核下级推荐人选情况。

设定依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烈士褒扬条例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十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七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烈士褒扬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复核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五)在烈士褒扬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

按规定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依法依规推荐上级拟表彰对象。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表彰推荐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