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休干部护理费的给付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24028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部门职责 | 略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军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和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军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 | ||||||
设定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十六条:“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护理费等其他待遇,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后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享受的护理费等生活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疾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办理。”第七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应通知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补充材料。对有疑问的,应到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家中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第八条:“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军休干部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有疑问的,应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审批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将审批表1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七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军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军休干部护理费。
建立健全对行政给付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