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1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对市管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 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建立完善县管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程序、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建立完善县管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程序、标准。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审查备案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