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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32024
实施主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受理市级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材料、初审转报省广播电视局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