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215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监管;负责对旅行社、导游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市级(含区大队)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高新区、起步区、南部山区行政区域内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设定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省级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制定市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并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