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902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在大中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大坝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应当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实施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市级行政机关许可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完善规范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5.对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