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3300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体育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三十二项,将健身气功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