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报批的行政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1713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的监管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区)开展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的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