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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100060700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部门职责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设定依据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制定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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