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34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统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级履行的执法职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设定依据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统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县(市、区)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