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040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高新区、南山区、新旧动能起步区等功能区;跨区县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