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340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统计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实施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国家、省统计局审批许可的涉外调查机构清单,不定期对全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