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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17090
实施主体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部门职责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级直接监管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指导县(市、区)做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工作。

设定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n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n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对市级直接监管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进行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工作。

对下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