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09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级直接监管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指导县(市、区)做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工作。 |
设定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n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n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n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n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n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对市级直接监管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进行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工作。
对下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