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岸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裁决 | |||||||
事项编码 | 3700000999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 ||||||
部门职责 | 负责协助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 |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口岸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裁决工作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口岸单位之间发生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对口岸综合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口岸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县(市、区)口岸单位之间发生争议裁决活动。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