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901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市级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受省厅委托实施本辖区内除跨设区的市项目、水利部下放省级审批的项目、涉及国家级或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治理区的项目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设定依据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其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完善规范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5.对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