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15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部门职责 | 监督管理全市测绘活动、质量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区的市级内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十条:“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测量标志保管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