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33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体育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