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100021707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管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行使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专项、重大案件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统一规范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程序、标准及执法文书的使用,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定行政执法制度,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各区(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的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
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