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0503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教育局 | ||||||
部门职责 |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市级审核上报 |
设定依据
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学生资助机构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