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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11001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民政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市管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使用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名称管理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市管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