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1038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民政局
部门职责 负责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对全市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