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502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辖区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审批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1.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2.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