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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13006
实施主体 济南市财政局
部门职责 管理财政票据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

设定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2020年12月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正)第四条款:“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2020年12月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